关于印发贺州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部门、各二级学院:
《贺州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经校领导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贺州学院
2013
年5月15日
贺州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以“净化学术环境,规范学术行为,提高学位论文质量,维护我校办学声誉,倡导实事求是、坚持真理、学风严谨的优良风气”为宗旨。
第二条为进一步提高我校学士学位论文质量,加强本科生学术道德建设,严肃学术纪律,保障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向我校申请学士学位所提交的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以下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章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认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原封不动或者基本原封不动地照搬他人作品或者复制他人成果的;
(四)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成果作为自己单独创作的成果的;
(五)将他人受保护的实验数据、调研结论等成果作为自己学术论文的主要部分或实质性部分的(能够举证证明论文确属自己独立完成的除外);
(六)使用他人的思想观点构成自己论文的全部、核心或主要观点的;
(七)引用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表达、方案、资料、数据、图表等,未说明出处的;
(八)在学位论文中伪造或篡改研究成果、调查数据、实验数据、文献资料以及捏造事实的;
(九)伪造参考文献和注释的;
(十)其它在论据材料或者观点结论上作假的;
(十一)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三章学位论文指导教师的相关责任
第五条学位论文指导教师负有对所指导的学生进行学术道德和学术研究规范的教育的责任与义务,对作假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在论文中引注不规范等行为,应及时发现。对作假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要加以制止;对引注不规范等行为要予以指导,并责令其修改。
第四章二级学院的相关责任
第六条各二级学院负有对本单位教师、学生进行防范学位论文作假,规范学术道德的教育责任和义务,并负责将本单位的所有的学位论文提交到教务处指定的论文抄袭检测系统进行文字复制比检测。文字复制比检测低于正文总数30%(含30%)的为检测合格,毕业生凭检测通过证明可申请学位论文正式答辩。
第五章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处理机构和处理程序
第七条校学术委员会是校内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最高认定和仲裁机构,教务处是认定并受理举报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主管部门,学工处是处理学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主管部门,人事处是处理学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主管部门,各二级学院及行政部门是处理学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协助管理部门,监察处是对调查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全过程进行监督的主管部门。
第八条向教务处举报他人学位论文作假,必须实名举报并提供详实证据材料。教务处受理举报后,可委托或指定相关二级学院学位论文领导小组,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和程度进行认定,并及时向教务处提供书面初步认定结果和处理意见。教务处据此做出书面认定及处理意见,并通知当事人及其所在部门。
第九条当事人对认定结果无异议的,教务处将书面认定及处理意见,提交相关处理部门做出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在接到有关书面通知5个工作日内,向校学术委员会提出申诉,由校学术委员会核实并作出最终认定和处理意见,书面通知申诉人及相关处理部门进行处理。
第六章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处理
第十条学位论文文字复制比超过正文总数30%以上的,学位论文视为未通过检测,须在导师指导下予以修改,并在指定时间内参加复查。根据文字复制比复查结果,采取相应处理办法:
(一)复查后的文字复制比小于正文总数30%(含30%),可申请答辩;
(二)复查后的文字复制比占正文总数31%-50%,学位论文视为未通过审查,须重新撰写并延期答辩;
(三)复查后的文字复制比超过正文总数50%,学位论文视为存在严重作假行为,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3年内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第十一条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全文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校可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校学术委员会可根据相关规定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向社会公布。
前款规定的学位申请人员若为在读学生的,学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若为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的,根据情节轻重,学校将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若为在读学生,学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若为学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公职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三条因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造成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校依据情节轻重,可给予警告、记过处分;造成恶劣影响的,可以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公职或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四条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二级学院的年度考核内容。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校可对该二级学院予以通报批评,并给予该二级学院负责人相应的处分。
第十五条对于在学位论文撰写及公开发表过程中,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由责任人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贺州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贺州学院校长办公室
2013
年5
月15
日
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