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学院学生证管理规定
院教〔2007〕30号
为加强我院学籍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学生证的管理,特对我院学生证的制作、发放、注册和使用等作如下规定:
一、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各系教学秘书应认真审查、核对新生录取名单和档案,并在教务处指导下根据学院规定编班、编学号,报经学院教务处复核后,可以填发学生证。学生毕业、退学或其他原因离校时(休学除外),应将学生证交回注销,不能交回者按遗失处理。
二、学生证的填写字迹要清晰工整,内容要准确、真实,不得涂改。
三、学生证只限学生本人使用,学生应珍惜、爱护并注意保管,不得擅自涂改、损坏或遗失,不准转借他人使用。
四、每学期开学,学生本人必须持学生证在本系办理注册手续,在学生证注册栏内加盖注册章,并注明注册时间。未加盖注册章的学生证无效。
五、学生证遗失后需要补办的,必须提交学生证补办申请,写明遗失或损坏的原因、时间、地点、证人,由学生所在系主任审查签署意见后,到《贺州日报》刊登“遗失”声明;凭收据或见报声明,报教务处学籍管理科复核备案。每学期第五周、第十五周为集中补办学生证时间,其他时间一律不予办理。
六、学生证如有损坏,要作书面检查,经系主任审核后到教务处学籍管理科换发。以旧换新,须交纳工本费。
七、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申请补发一次学生证,如再遗失,不再补发。补发学生证须交工本费。如遗失不报,被他人利用造成不良后果者,由学生本人承担责任。
八、由于家庭地址或其他有关事项变动,需重新办理学生证的,必须提交申请,写清变动的具体内容,并附有关证明,由学生所在系进行审查登记,并收回原学生证,报教务处学籍管理科复核备案,与补办学生证一起集中办理。
九、学生应如实在学生证上填报离住址最近的一个火车站。如果父母不在同一地点,则只能选择一方。乘车区间填写后不得随意涂改,如家庭住址变动,必须凭所在单位或派出所开具的证明方可更改。
十、按国家规定,寒、暑假学生可享受火车票半价优惠。丢失学生证者,半年内不得享受。
十一、一个学生不得持有两个学生证。学生证补办后又找回原丢失的学生证时,应将找到的学生证交回教务处学籍管理科注销。如有违犯,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伪造、恶意涂改或恶意丢弃学生证的,一经查实,将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二、提高警惕,严防坏人利用我院学生证、校徽入校作案。一经发现,要及时报告保卫部门。
十三、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